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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企业家千万债权执行20年无果靠低保金过活,检察院、人大监督

巫英蛟 刘虎 巴蜀独立评论 2021-01-25


撰文 | 巫英蛟 刘虎

全文约3660字,阅读约需7分钟

《重庆日报》于2020年9月17日刊出一头条新闻:重庆高院发布20条措施,保市场主体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。

 

重庆高院副院长黄明耀称,这20条措施为的是确保通过公正高效司法,切实增强市场主体司法获得感,保障高质量发展。其中特别强调,“对恶意侵权、多次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,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。”

 

看到这则消息时,周启林坐在椅子上叹气:“哎,我已经喊冤二十多年了,他们打算何时兑现这些话?”


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。 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该院对周启林案执行有错误,于2018年4月向该院发出了《检察建议》。但一中院既没有纠正错误,也没有给检方任何反馈。巫英蛟 摄



01
重庆一中院法官操作下,1615万合法债权分文不剩

 


周启林今年65岁,目前和妻子一起居住在江北区一老小区内。笔者初次见到他的时候,右手戴着厚厚的手套正在修剪门前的公共绿植。

 

当问及为何夏天还戴手套的时候,周启林说:“因一场大病造成半身瘫痪,身体右半边已失去行动力且身体冰凉,戴着手套暖和一点。”说完拍了拍右腿膝盖。

 

那一天,他刚刚因不慎摔倒去医院住院后回到家中。自从生病致残后,这样的日子已持续了十多年,但他人生的转折点,还得从1998年说起。

 

嘉陵大厦是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附近的一幢28层高楼。1998年4月10日,重庆兴业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兴业公司)诉与重庆金帆物业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金帆公司)合作建设嘉陵大厦一案开庭。被告金帆公司创办人便是周启林。


兴业公司称:1996年9月16日与金帆公司签订了《合作建设“嘉陵大厦”合同》,由于该合同是在重大误解情况下所签,应依法予以变更或解除。鉴于该工程已由本公司进行了全部投入,金帆公司应立即退出嘉陵大厦工程,由兴业公司收回其全部所有权。

 

金帆公司辩称:本公司在与兴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,明确约定了双方的合作方式,双方理当遵守。但从合同的性质和效力看,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,故要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,各自返还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物和按过失大小承担责任。



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一中院)经审理认为:

 

该项目名为合作建设,实为项目转让。原告已从被告方取得80%国有土地使用权,被告在该项目上还享有20%国有土地使用权,项目所有权归原告所有。该项目总转让费5200万元,原告已支付被告3385万元,尚欠被告1815万元。在被告所得转让费中应将其中200万元作为非法所得(被告收取的贷款单位的利润款)依法制裁收缴。

 

最终,一中院以(1997)重民初字第801号《民事判决书》对该案做出判决:

 

1、江北区观音桥嘉陵大厦工程的项目所有权归兴业公司所有;

 

2、由金帆公司将该项目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兴业公司,兴业公司将尚欠的该项目转让费1615万元,付给金帆公司。限双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清手续及费用。

 

该判决生效后,兴业公司并未付款。金帆公司向一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。同时,由于兴业公司无法到期偿还向重庆市农村信用社城郊联合营业部(以下简称重庆农信)、重庆市南岸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营业部(以下简称南岸农信)所贷本息,故,1999年3月11日,金帆公司、重庆农信、南岸农信三家在兴业公司分别享有的债权,对兴业公司的财产,即“嘉陵大厦”项目达成了“以物抵债”联合接收协议,并向一中院送交了《联合接收嘉陵大厦抵债协议书》。


原嘉陵大厦位于江北区建北二支路,已于2004年转让给同聚福物业。 巫英蛟 摄


然而,一中院没有采纳,也未说明原因。1999年3月29日,重庆市房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受一中院委托,对“嘉陵大厦”项目作出了11261.29万元的司法价值评估。


1999年12月16日,一中院作出裁定:

 

1、将被执行人兴业公司所有的兴业大厦(原嘉陵大厦)在建房屋34322平方米作价9009万元抵偿、变卖给重庆农信;

 

2、重庆农信受抵偿金额为本金6034.15万元(含南岸农信应受偿本金2500万元);

 

3、重庆农信买受部分金额为2974.85万元,此款由其直接支付至一中院,用于清偿金帆公司项目转让费692.86万元、代扣一中对金帆公司制裁200万元,以及兴业大厦(原嘉陵大厦)所欠其他费用。

 

1999年12月27日,一中院又根据(1998)渝一中经初执字第214号《民事裁定书》,将以被执行人金帆公司名义登记的兴业大厦(原嘉陵大厦)项目用地9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(系转让后剩余部分)与以冻结;将金帆公司从兴业大厦变价款中分得的项目转让费692.86万元划拨给申请人重庆农信。

 

周启林说:“经一中院这一套操作下来,兴业公司欠我的1615万莫名其妙变成了692.86万,最后连这692.86万也毫无根据地划拨给了重庆农信。我金帆公司1615万合法债权被一中院全部剥夺。”


周启林因身体右半部基本丧失行动力,戴着手套要稍微灵活一点。巫英蛟 摄



 

02
律师:法院执行中至少发生了四个严重错误


 

周启林的代理律师认为,重庆一中院在执行中发生了至少四个严重错误,令金帆公司本应受偿的1315.04万元债权化为了乌有。

 

其一,执行法院将重庆农信的部分债权和南岸农信的2500万元债权全部作为优先债权进行抵偿,明显错误。相关证据显示,重庆农信的全部4800万元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均无抵押,不享有优先权。南岸农信的2500万元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仅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权。

 

其二,嘉陵大厦作价款9009万元抵偿南岸农信有优先权的2268.29万元后,剩余6740.71万元,而兴业公司尚欠三家债权人共计8278.29万元。剩余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,三债权人应按比例受偿。经计算,金帆公司应当受偿1315.04万元,而一中院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,仅裁定金帆公司受偿692.86万元,明显错误。


 

其三,执行法院将金帆公司应当受偿的款项直接转付给重庆农信,明显错误。根据判决,金帆公司在兴业公司无法偿还重庆农信800万元借款时,对该债务负有清偿的义务。而该800万元债务已经从嘉陵大厦变卖款中抵偿,执行法院不应当再次从金帆公司的款项中扣划。

 

其四,执行法院代扣对金帆公司的制裁款项200万元明显错误。首先,(1997)重民初字第801号判决“本院认为”部分已经确认,兴业公司应付金帆公司项目转让款1815万元,其中1615万元由兴业公司如数付清,另外200万元作为非法所得已被收缴。因此,金帆公司对兴业公司享有的1615万元债权已经是扣缴了200万元之后的金额,不应在执行过程中再次扣缴。其次,200万元的“利润款”实际由贷款银行收取,金帆公司也早已将款项交付给贷款银行,该款应当从贷款银行处收缴,而非从金帆公司处收缴。


律师称,根据诸判决书、裁定书及《联合接受嘉陵大厦抵债协议书》的内容可以明确:在变卖嘉陵大厦清偿债权的过程中,金帆公司依法至少应当获得清偿款1315.04万元,而由于执行法院违背事实、违反法律的执行行为,使金帆公司的合法债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,给金帆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,破坏了司法机关公平、公正的形象,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。


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,该院认为一中院在执行中确有错误。巫英蛟 摄

 


 

03
20年未得一毛钱企业家成低保户,检察院、人大监督



金帆公司从1999年12月26日收到一中院“民事裁定书”后,于2000年元月3日向法院递交了《执行异议》,并同时向重庆高院申请纠错,但无果。

 

“因此,我被迫走上长达20年之久的喊冤路。”周启林说,“我通过代理人向一中院、高院、市信访办等相关部门多次以口头、书面形式维权伸冤,但每次都石沉大海。”

 

2010年3月,金帆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时任重庆高院院长钱峰作了反映。“钱院长回复,让我们直接找一中院黄明耀院长。向黄院长反映不久,我作为本案代理人,一中院执行局陶绪东局长约我去面谈,要我提供相关资料。我当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资料,陶说,有待把案卷审查后再作答复,并告知我,本案交由执行庭李涛法官主办。我在与李涛法官联系中得知:本执行案没有终结,卷中还有10.7万元未支付我公司。”金帆公司代理人程文伦说。



2011年11月底,程文伦按李涛要求补交了金帆公司两股东的“全权委托书”,李涛遂通知程文伦去法院,称“找到了新的证据。”程文伦说,“结果给我看了一份座谈纪要,还不许我复印、抄录。”

 

该“座谈会”议题是实现各方债权,参加单位有银行方、债务人兴业公司方、该案当时的执行法官王建刚,以及周启林。周启林当时表明了“无论谁来接,我们无意见,只要把我们的钱给我”的意见。

 

“没想到周启林一句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话,竟成了李涛法官‘本案没有问题’的理由。”程文伦说,“当时李涛法官还拿了个材料,也不给我看就要我签字,被我拒绝后就说:你们的问题我们解决不了,你们去找高院!”

 

“我们找到高院,高院说这些事我们不清楚,你们只能找一中院。就这样,22年前的问题至今未能得到解决。”周启林说,“多年来法院人员王建刚、乌小青等也利用职权作梗阻挠。”

 

金帆公司自被错误执行后无力经营,公司早已注销,周启林因此身背数百万元债务无力清偿。该案的压力导致周启林精神崩溃身体状况越来越糟,于2011年的一天突然陷入昏迷,不能语言,身体瘫痪,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方有一些好转,被认定为2级残疾,向民政部门领取了残疾人证。


即便如此,周启林依旧没有放弃。2018年4月,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案件执行确有错误,向一中院发出了《检察建议》。但反常的是,一中院既没有纠正错误,也没有给检方任何反馈。

 

2020年1月,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也向一中院进行了此案的监督。目前尚无结果。


重庆市人大常委会。巫英蛟 摄

 

2020年9月,笔者通过短信、电话,数次向一中院副院长、新闻发言人陈远平问询此案情况,但一直未得到回应。

 

当重庆高院发布20条措施来保市场主体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时候,曾经的民营企业家周启林只能靠江北区政府发放的低保金生活。

 

由于行动不便,他只能在小范围内活动,确切地说是一点点挪动,因为一不小心就会摔倒。为了打发日子,他常常拿着剪刀去反复修剪家门口的小区绿植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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